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“学长导师制”试行办法
为推进我院人才培养“精细化”,充分发挥朋辈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,帮助和促进学生在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中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成长,结合我院实际,决定试行学长导师制度(简称“学长制”),并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总体要求
1.“学长制”是指在高年级或研究生中选聘优秀学生到低年级学生中担任“学长导师”进行辅导,协同辅导员和学业导师一起,引导低年级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,确立目标理想,帮助其实现健康成长。
2.实施“学长制”坚持以学生为主体,以服务为本,积极调动学生“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”的主动性,充分发挥优秀学长“导学、导管、导助”的作用,努力培养学生团结互助的精神和责任、良知、规则意识,不断提升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,营造积极向上的学风、班风和院风。
二、工作职责和内容
1. 协同辅导员、学业导师做好低年级学生的思想教育,指导低年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,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,指导低年级学生自主学习、广泛阅读。
2.深入宿舍了解低年级学生的精神面貌,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,掌握低年级学生的基本信息,与辅导员、学业导师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。
3.帮助低年级寝室长建立宿舍值日制度,化解宿舍生活矛盾;引导宿舍成员养成良好生活习惯,杜绝违章用电,营造和谐宿舍关系,打造团结、积极、文明的宿舍文化氛围。
4.引导低年级学生积极参加学生社团、学生组织、参加志愿者活动、社会实践活动等,丰富大学生活、拓宽锻炼平台、提高综合能力。
5. “学长导师”每周至少要到所带班级的学生宿舍一次,每周用1-2小时和低年级学生交流,讨论学习、生活等各方面的问题。
6.在低年级学生遇到困难时能适当给予帮助,如遇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学业导师、辅导员和学工副书记报告。
三、选拔与聘任
(一)坚持自愿和德能兼备的原则,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年级学生或研究生,通过选拔培训后可聘任为“学长导师”
1.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健康心理素质、遵纪守法、作风正派,在同学们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2.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,工作认真负责,积极主动开展工作,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,熟悉低年级学生的思想心理特点和教育管理方法。
3.学习刻苦,成绩优秀,无补考记录,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学优先考虑。
4.鼓励和优先考虑学生党员以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学生干部担任。
(二)“学长导师”受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直接管理,院学工办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,听取工作情况汇报。
(三)“学长导师”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聘任,聘任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聘书,工作优秀者颁发荣誉证书,贫困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。
四、附则
1.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2.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。如有与学校政策冲突的地方,以学校政策为准。
教师教育学院
2017.12.11